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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律天下智能法务联盟章程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4

      第二条 本联盟由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XXXX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法律服务联合体。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以共建、共创、共享、共赢以及众包、众服为核心理念,以智能化为引领,以标准化、市场化为支撑,为律师行业发展打造一个开放、协同、交流、合作、创新、发展的法律服务生态平台,助力依法治国战略实现,为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力量。第四条 联盟的目标就是促进联盟成员律师事务所间资源共享、区域互补、项目互动、资本联动,实现成员律所融合发展,推动律师服务业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协同发展。第五条 本联盟通过智能法务网络平台整合联盟成员律师以及职业共同体的知识和经验,打通律师法律服务上下游资源,促进成员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作、创新与联动,提升律师行业的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力。第六条 本联盟整合涉及行业发展的投融资、科技园区、科研机构等资源,改善行业发展的市场环境,进而推动全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十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一) 智能法律服务技术研究;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产品化研究工作,承接行业相关课题的研究。(二)人才培训;集聚行业资深专家、学者、律师,针对联盟成员及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不同类型培训活动,为行业从业人员打造专业能力建设平台。(三)技术交流;定期策划举办针对不同主题,形式各异的品牌推介、论坛、沙龙等活动。(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支撑;组织联盟成员与各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对接交流,策划专场对接活动,协助联盟成员拓展地方业务,助力各级党政机关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开展。(五)专项咨询;为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规划、市场调研等专业咨询服务。(六)宣传会展;开展宣传工作,建设联盟网站,设立联盟公众微信平台,出版联盟内部刊物,为联盟成员和有关部门提供最新法律服务行业信息。(七)成果转让帮助律师和职业共同成员实现知识转化,组织和支撑联盟成员间知识成果和智能化产品转让。(八)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交流,与国际机构广泛开展合作,举办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出国交流考察,协助联盟成员拓展海外业务。(九)编辑出版专业刊物编辑出版法律服务相关的刊物。(十)为实现联盟宗旨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三)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能力;(四)认同本联盟理念,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入会申请书;(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书并上报理事长;(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联盟理事会委托秘书处代表联盟与新加入单位签订加入联盟的申请书(协议书);(五)缴纳会费;(六)由秘书处代表理事会给会员签发会员证或向联盟会员颁发标志牌,成为会员。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执行联盟确定的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六)通过联盟业务平台进行业务合同时,遵守平台运行规则;(七)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加盟律师事务所的福利(一)共享联盟的品牌;(二)共享联盟服务标准;(三)优先获得案源分享;(四)优先成为联盟运营分中心;(五)在联盟内推广、销售法律服务产品。(六)有机会参与联盟主导的项目或者产品投资,获得资本收益。第十七条 加盟律师的福利(一)在平台内上传知识、案例、智能化产品获得积分支持;(二)购买共同体分享的知识、案例(经验)、智能化产品享有优惠。(三)免费获得“律语言”以及智能法务解析系统的使用权,有机会将自己的知识、经验转化为智能化产品。(四)有机会成为部门法或者行业法律应用的项目的“牵头人”以及相关服务产品的创立人。(五)有机会与平台支持公司分享知识产权收益。(六)有机会参与联盟主导的项目投资,获得资本收益。第十八条 加盟单位会员单位以及加盟个人会员,在执业过程中依照律师的规定享有独立性,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联盟的业务标准。第十九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可以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领导、组织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决定联盟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执业纪律处分;(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的负责人为理事长,理事长任期为每四年一届,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三十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联盟设立运营管理理事会,理事会由资深主任律师、信息化技术专家、智能化专家、财务管理师、评估师、市场拓展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运营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联盟邀请的专业人士组成,为联盟运营、经营提供咨询和支撑。第三十三条 联盟设立联盟专家委员会,联盟专家委员会由资深律师组成,专注于部门法律或者行业法律应用研究并进行产品行业推广。第三十四条 联盟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联盟邀请的基金、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第三十五条 联盟成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理事会、运营管理理事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负责联盟标准制定、推广和更新工作。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本联盟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活动;(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向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联盟与北京慧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建设智能法务网、法律职业共同体知识库、律师执业案例库、智能法务工具库,以及律师业务协同协作平台、律师执业信用平台。第三十八条 律师可以将自己的知识、案例经验上传入库,并通过平台交易获得知识产权收益。第三十九条 律师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智能化工具将已有的知识、经验转化为法律服务智能化工具,并通过平台交易系统或者分享系统获得收益。第四十条 律师可以将自己的案例通过上传系统,将已有的工作经历转化为知识产权,并在知识产权交易或者业务合作中获益。成员还可以通过检索案例数据库找到业内专家,建立业务合作。第四十一条 律师业务协作平台为律师业务协作提供信息支撑和智能工具支撑。联盟成员根据在业务协作中提供的资源进行收益分配。第四十二条 在共享律师服务标准以及律师所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律师事务所信用平台,为加盟律师事务所提供信用评价并为加盟的律师提供信用支持。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接受捐赠;(三)政府资助;(四)投资收益;(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会费用于支付联盟运作的费用支出,或者用于投资于为联盟发展提供支撑的培训、智能网络等专业企业。联盟会费投资所获收益首先用于支持联盟发展和人才培养。第四十七条 联盟联合或者组建基金机构建立智能法务投资基金,用以投资面向市场的智能法务平台或者产品。第四十八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九条 本联盟资金委托基金机构按照信托原则代为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有相关合同约定。第五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六条 本联盟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X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